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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对电动车目录管理不合格则依机动车管理
发布日期:2008-05-08  来源:新华网•福州晚报 作者:李晖
 

  5月5日,《福州晚报》记者获悉,福建省拟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目录,依法对电动车实行登记。

  据悉,日前,福建省政府已决定就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问题制定政府规章。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公安厅代为起草了《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草案内容涉及登记种类、登记、通行规定、管理费用等内容。

  对于电动车的管理问题,福建省公安厅介绍,草案代拟稿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由省经贸委对本省生产的和进入福建省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布目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目录,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后,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大量存在的“轻摩化”电动车,将采取怎样的管理方式呢?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目前仍然无法得到彻底解决。”福建省公安厅介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摩”,如需按机动车实行管理,需要生产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使其生产的车辆产品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由国家有关部门修改目前相关车辆的国家标准或制定新的国家标准,这一问题无法由我省的政府规章或我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福建省公安厅表示,在实际执法中,对此类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果其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认定其为非机动车,按照非机动车相关法律规定实施管理;如果车辆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又不符合国家关于非机动车标准的,只能依机动车实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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