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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8-04-15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作者:卢学民 朱光泽
 

  根据即将生效实施的《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昨日上午,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相关专家从立法与关注民生利益的角度专门对群众所关注的条文和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普通自行车不纳入登记范围

  条文摘引:《规定》第四条对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的“三类”非机动车作出了规定:(一)人力三轮车;(二)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

  专家解读:目前,我省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主要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板架车、手推车等。但在2004年,我省在全国就率先取消了自行车登记,故这次普通自行车不纳入登记范围;板架车、手推车因数量较少、登记意义不大也不纳入登记范围。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使用量大,故《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确定有:人力三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同时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安全考虑,确定需要进行登记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

  就群众普遍关心的“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专家表示,鉴于非机动车品种繁多,队伍庞大,将来情况发生改变时,还可把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适时纳入登记范畴。也就是说,普通自行车不在登记范围。但自行车上路行驶,依然在《规定》管理范围之内。

  不合格电动车通行受限

  读者询问:去年,我购买了一辆二手电动车,根本就不知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也照样上路骑行。到了5月1日怎么办,还可以上路吗?

  专家解读:“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就此,《规定》第五条作了专门性规定,旨在解决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出路问题。“本《规定》出台前,我省道路上行驶着大量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90%不符合国家标准。部分消费者是在无从鉴别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购买的,这其中也与生产厂商、销售商故意隐瞒、虚假宣传有关。按照既要规范管理,又要合理疏导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经反复研究、讨论,我们在立法时,对这部分车作出了可以上路行驶,但在‘划定区域’内通行的规定。”

  未持证行驶应以教育为主

  读者询问:非机动车上悬挂有号牌,但出门搞忘了带行驶证,是不是都要被罚款?

  省公安厅交管执法部门解读:虽然《规定》第13条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但对照处罚规定来看,仅对没有悬挂号牌作出了罚款处罚要求,未对是否携带行驶证上路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内容。因此,单就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实际工作中各级执法部门应以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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