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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市民反映证明难开 上牌仍难

发布日期:2008-02-14   

 
    

  尽管非机动车上牌门槛降低,相关单位开具证明即可,但市民仍反映:证明难开上牌仍难。

  1月中旬,针对很多市民的非机动车无法上牌的情况,有关部门对政策作进一步补充,“对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均丢失的,按照规定,由车辆所有人提交相关单位和车辆所有人证明、声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且确认车辆品牌、型号后,暂可办理登记或核发临时通行标志。”不过,近日来,本报接到很多读者热线称,由于当初的购车发票已经丢失,他们去街道开证明总是碰壁,根本没办法顺利上牌。

  市民投诉:街道不给开证明

  
市民王先生就遇到“证明难”的问题。王先生说,从1月3日至今,为了给他的电动车上牌照,他来来回回跑到社居委、上牌点差不多有十次了,可牌照一直没有办下来,主要原因是他丢失了购车发票,而证明也一直开不下来。王先生称,他的电动车是2007年5月份买的,但是后来把发票弄丢了。他到稻香楼去给车辆上牌时,工作人员告诉他,由于发票丢失,需要到街道开一个证明。没办法,王先生只好到五里墩街道清溪路社区开证明。但是,让他想不到的是,带着身份证、电动车合格证等证件,他不知道跑了多少次,可社居委的工作人员就是不愿意给他开证明。

  政策细说:发票丢失需相关单位证明

  实际上,此次政策调整涉及面非常广泛,共对七个方面作了补充说明。

  据了解,按照规定,非机动车上牌需要开具证明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对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均丢失的,由车辆所有人提交相关单位和车辆所有人证明、声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且确认车辆品牌、型号后,暂可办理登记或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第二种,对于车辆所有人系单位且购车发票丢失的,可由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居委等基层组织出具车辆属该单位的证明,车辆所属单位法人代表出具车辆属该单位所有的书面声明。

  记者就此咨询了合肥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工作人员表示,只要购车发票丢失,就需要去工作单位或街道开证明。“证明上写清楚车辆的购买时间、牌子、电机号、车驾号,加盖单位公章。另外,所有人要写一份个人声明,表明购买时间、牌子、电机号、车驾号,在最后写上‘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较之于个人声明,相关单位能够开具证明让很多市民头疼不已。

  街道说法:无法证明车子是申请人所有

  为何开个证明会这么难呢?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其实街道方面也有自己的苦衷。

  五里墩街道清溪路社区的工作人员表示,虽然王先生请求,但他们实在无法证明电动车是不是王先生所有。一位负责人说,他们街道的流动人口光是在册的就8000人,而工作人员无法掌握每一个人的信息。“盖章就意味着电动车是合法的,我们是要负责任的,不敢这么轻易下保证。”

  蜀山区琥珀街道一位负责人表示,“不知道在我们这里开证明合不合适”。该负责人举例说,如果一个市民到街道开证明,而街道其实根本不知道车辆是不是归其所有。在此情况下,“一个方法是让这个人找销售商开证明,证明车子是在那买的;或者是工作人员去左邻右舍或车库调查,看看这个车是不是归车主所有,这增加了我们很多工作量。”该负责人觉得,“这个证明是不是应该由派出所出,或者让购车的车行出具证明、发票,可能更合适些。”

  律师观察:单位证明的法律效力低

  对于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法律界虽然众说纷纭,但普遍认为其法律效力很低甚至无法律效力。

  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的任长青律师表示,街道根本无法证明也没必要证明,这不是街道的职责所在。任律师认为,“如果市民的车辆合格证或发票丢失,可以采取找销售商提供原始发票的复印件并盖章等方式证明,让街道或者单位出示证明其实是不太合适的,在法律上并无太多效力。”

  不过,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爱国认为,无论是个人的工作单位或是街道,在市民购车发票丢失而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法律主体为市民出具证明,但前提是要调查核实,“这种证明是有法律效力的,但肯定要比发票的效力低。”

  学者论点:证明的渠道应该多样化

  就电动车上牌政策,社会学家不约而同地表示,证明的渠道应该多样化。省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王开玉认为,政策的制定,目的是有利于市民为车辆上牌。一旦街道等单位不愿意出具证明,销售商出具的材料应该也是可以证明的。

  安徽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范和生称,车辆上牌首先应该考虑的是便民性,除了街道、工作单位可以出具证明,也可以让有知名度、公信力的证明人帮忙出具书面材料予以证实,而左右邻居的证明也是应该可信的。范和生认为,当前的车辆上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安全性因素的考虑多于便民性,“本来是便民措施,反而造成很多麻烦”。

文章来源: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打印』『评论』 『推荐』 『顶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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